公告資訊 機關釋疑之期限,如於截止投標前有因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不予開標決標情形者,無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發布日期 2026/01/28~2026/02/28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6/01/28 | 瀏覽人數: 99人 彰化縣政府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發文字號:府行採字第1150021116號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則(下稱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執行疑義,惠請釋示,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條規定辦理。二、查貴會11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796號函略以:「鑒於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其回復期限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本會以110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為之處置,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顯見修法係為落實保障廠商備標作業需時之意旨。三、本府辦理「彰化縣政府演藝廳懸吊系統及燈光系統設備改善工程」(案號:114-102-003-133)採購,114年7月22公告招標,114年8月5日為截止投標日,廠商於114年7月24日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疑義,業務單位原預計修正招標文件後辦理更正公告續行招標,後續因檢視修正資料仍未臻妥善,爰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予開標,待研議修正招標文件後再行招標,於114年8月4日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並於同日以書面回復廠商,合先敘明。四、有關施行細則第43條執行有下列疑義,請貴會釋疑:(一)有關說明三已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不予開標之情形,於114年8月4日以書面回復廠商疑義,是否有違施行細則第43條之規定。(二)查施行細則第43條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為確保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備標,上述情形已辦理無法決標公告不予開標,機關是否仍須依規定釋疑。(三)依上述情形,如仍應回復廠商釋疑,依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該案已辦理無法決標公告不予開標致無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其釋疑期限應以何時間點作為截止日計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50001420號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3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5年1月15日府行採字第1150021116號函。二、本會110年7月14日修正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查其修法說明,係鑒於機關回復廠商疑義,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為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爰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前開規定係適用於當次採購續行辦理招標情形,若於截止投標前有因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不予開標決標情形者,當次採購已廢標,無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三、承上,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若個案採購已廢標,雖無釋疑之期限,基於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之精神,機關仍應及早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