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理督導本府採購業務。
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下訂。
二、工程會來文(共同供應契約)。
三、本處綠色採購業務提報。
一、辦理本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招標、開標、決標作業。
二、會辦採購案件(工務處、交通處、人事處、衛生局)。
三、採購業務座談會。
二、會辦採購案件(水利資源處、計畫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消防局)。
三、採購科公用設備設施保管維護。
四、採購班教育訓練(含專家學者推薦)。
二、會辦採購案件(教育處、主計處、政風處、民政處、文化局)。
三、辦理採購科網頁維護。
四、採購資訊管理系統維護。
二、會辦採購案件(社會處長青福利科、社會處社會發展科、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社會處婦女及新住民福利科、建設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新聞處、青年發展處、警察局)。
三、工程會來文(含轉發)。
四、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
一、會辦採購案件(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社會處保護服務科、勞工處、環境保護局)。
二、協助開標作業及代理登記桌。
二、會辦採購案件(農業處、地政處、行政處、財政處、地方稅務局)。
三、電子領投標績效及採購績效整理。
四、採購科綜合業務。
五、辦理採購科預算編列。
一、本科登記桌。
二、本科預算編列執行。
三、押標金相關業務。
四、協助開標作業。
一、審核訴願案件。
二、審核國賠案件。
三、綜理本府訴願會、國賠會召開之相關事宜。
四、督導辦理訴願、國賠等法律講習活動。
五、綜理訴願科綜合業務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一、訴願案件之受理、通知補正、調查、擬具處理意見及決定書之製作、送達。
二、國賠案件之受理、通知補正、調查、擬具處理意見、通知協議及拒絕賠償理由書之製作、送達。
三、辦理本府訴願會、國賠會召開之相關事宜。
四、辦理行政法院調卷事宜及訴願、國賠案件之整卷、歸檔。
五、辦理訴願、國賠等法律講習活動。
六、辦理訴願科綜合業務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