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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職掌

文書檔案科

一、文書法規:

   (一)文書法規之研究與修正之疑義。

   (二)縣屬機關對改進文書法規建議之審議。

   (三)文書法規之解釋。

二、印信典守:

   (一)印信保管人員之指派。

   (二)已核判文稿之用印。

三、公報業務:

   (一)編輯縣公報。

   (二)發行縣公報。

四、電子化收發文之處理及文書校對:

   (一)收文、分文、發文、校對人員工作之指派。

   (二)收文、分文、發文、校對業務之處理。

五、縣務會議及主管、副主管會報:

   (一)會議通知。

   (二)議程編列。

   (三)會議紀錄。

六、保密分類文書管理:

   (一)密件之登錄。

   (二)縣長民意信箱之管理。

七、本府公文檔案之整理、機密檔案管理、檔案之檢調應用、清理、銷毀、移轉等各項業務。

八、每半年定期將本府現行電子檔案目錄匯送至檔案管理局,以便公布於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供民眾申請應用檔案。

九、每半年定期彙整本府及所屬機關之電子檔案目錄匯送資料,函報檔案管理局。

十、定期清理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並彙整本府及初審各機關之檔案銷毀目錄,函送檔案管理局核定。

十一、輔導本縣所屬各機關參加金檔獎評選。

十二、訂定本府及所屬機關之保存年限區分表。

十三、辦理年度檔案管理教育訓練。

庶務科

一、本府財產管理:

   (一)財產增減報表之填報。

   (二)財產之清查盤點。

   (三)損毀報廢之財產處理。

   (四)處理各單位財產之移撥、交換、贈與。

二、車輛管理:

   (一)本府各單位車輛管理總窗口。

   (二)辦理車輛登記檢驗領照納稅及油料購置及報銷等手續。

   (三)車輛使用及駕駛人之調派。

   (四)車輛經常保養。

三、辦公廳所管理:

   (一)辦公處所之配置調整。

   (二)水電管理。

   (三)環境綠化及整潔衛生管理。

   (四)辦理辦公廳營繕工程招標訂約等手續。

四、本府宿舍管理:

   (一)本府公有宿舍之申請分配。

   (二)本府公有宿舍之保養與修繕。

   (三)本府公有宿舍營繕工程招標訂約等事項。

五、本府場所借用管理:

   (一)本府彰化演藝廳、府前廣場、中庭、會議室之申請核借事項。

   (二)本府彰化演藝廳、府前廣場、中庭、會議室管理及設備維護。

六、本府司機工友及臨時人員管理。

   (一)司機工友管理要點之訂定與修正。

   (二)司機工友之僱免及待遇之核定。

   (三)司機工友管理訓練與工作考核、獎勵。

   (四)司機工友及臨時人員之保險業務。

   (五)司機工友之差勤、給假。

採購科

一、政府採購法之綜合業務:

     (一)本府所屬機關且無業務監督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但書、第53條第2項、第64條、第72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85條之3第2項、第103條第2項或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報 請上級機關核准或核定之案件。

     (二)本府所屬機關且無業務監督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2項、第14條、第55條或第56條第3項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案件。

     (三)政府採購法令、函示之轉發及疑義之函轉事項。

     (四)協助輔導本縣各機關學校政府採購法執行之事項。

二、辦理本府採購事項:本府採購招、開、標決標作業。

三、辦理教育訓練:

    (一)舉辦採購法令訓練計畫之核定。

    (二)本府參加採購法令教育訓練人員之遴選。

    (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參加採購法令教育訓練名額之分配。

法制科

一、法制業務

   (一)彰化縣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本府行政規

         則之審核事項。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相關法規之法制作業業務。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法規、契約、協議及訴願、行政訴訟答辯等會簽會稿事

          項。 

   (四)一般法制相關事項。

   (五)法律扶助業務。

二、行政執行業務 

   (一)本府行政執行業務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對口事項。 

   (二)辦理「行政罰鍰及行政執行資訊系統」上線作業及管理業務。 

   (三)辦理行政執行法令及實務講習。

訴願科

一、訴願業務

  (一)辦理人民不服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訴願案件。

  (二)辦理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相關幕僚作業事宜。

  (三)辦理訴願法律講習活動。

二、國家賠償業務

  (一)辦理人民向本府請求國家賠償案件。  

  (二)辦理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相關幕僚作業事宜。 

  (三)辦理國家賠償法律講習活動。

消費者保護官

一、推行消費者教育及提供消費者諮詢服務。

二、受理第二次申訴: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就其消費爭議處理結果不滿意時,可向消費者保護官

       第二次申訴。 

三、擔任消費爭議調解會主席:消費爭議調解案件進行調解時,消費者保護官擔任消費爭議調解會主席。

四、提起不作為訴訟:消費者保護官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五、處理重大消費事件:消費者保護官發現重大消費事件對消費者權益已造成損害或有侵害的疑慮,應積極調查做適當處理,以防止消費事件

       擴大,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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