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2025/07/11~2025/08/11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5/07/11 | 瀏覽人數: 17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100213號主旨:關於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二、嗣總統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全文27條,原第14條第2項刪除,刪除理由:「公務員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如其離去本職時,其兼職未必當然免兼,視實務作業需要而定,是上開依法令兼職情形,於公務員離去本職時,非必然免其兼職,爰刪除相關規定。」本會上開函釋所依據之法令已刪除,該函即日起停止適用。機關指派本機關人員兼任評選委員,倘該員離去本職時,機關認該員仍有擔任評選委員之必者,得經其同意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重 新辦理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