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 發布日期 2025/07/08~2025/08/08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5/07/08 | 瀏覽人數: 36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100257號主旨:修正本會「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16點之(5)無人機條款,依本會114年3月27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本會『投標須知範本』無人機條款修正事宜」會議結論,修正重點如下:1、配合行政院無人載具逐步非紅化政策指示,(5-1-1)及(5-1-2)增列「□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廠商供應標的之飛行控制晶片及模組、通訊晶片及模組、衛星定位晶片及模組、飛行控制軟體、地面控制軟體(簡稱三晶二軟),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2、「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所列資安檢測標準:(1)「飛經禁航區、限航區、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機關公告之紅區」及「飛經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紅區」,均修正為「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第6章檢測項目合格。(2)群飛架數200架以上資安檢測等級修正為「『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第7章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3、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如利用本會其他招標文件範本而未訂有旨揭無人機條款者,請自行將前揭無人機條款納入個案招標文件。(二)第24點及第35點列示押標金有效期之明確日期,避免廠商誤解,致押標金有效期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衍生爭議。(三)第71點增訂營造業廠商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68條及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無須自僱建築師或技師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四)第77點增訂廠商得否檢附流(廢)標前已領取過之領標電子憑據投標之勾選項目。(五)第79點增列「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為招標文件預選項目。另修正各式切結書之署名方式。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