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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請視個案需要,依相關法規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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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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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001284號

主旨: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請視個案需要,依相關法規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例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等),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視個案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廠商應出具之證明文件(例如執業執照),並核實編列其所需預算。另可利用內政部消防署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執業、加入公會情形。倘有消防法疑義,請向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洽詢。

二、檢附內政部消防署114年1月15日消署預字第1143300108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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