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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履約事項涉及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者,請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履約條件,落實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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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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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100542號

主旨:貴機關辦理採購履約事項涉及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者,請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履約條件,落實維護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審計部113年3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2080號函辦理。

二、審計部調查政府機關履約管理與驗收之勞務採購案件,發現摘要如後:

(一)機關辦理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工作,舉如:水利設施、橋梁、隧道、邊坡、地錨及擋土設施之檢測及安全評估等作業,其維護管理工作係屬專業性業務,履約成果攸關設施(備)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查有機關辦理上述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工作,未於契約明定履約人員資格,不利品質確保;又有機關未就維護管理廠商所提補強建議,建立追蹤列管機制,致部分缺失歷經1年餘仍未改善,不利重要設施(備)安全之確保。

三、為提升重要設施(備)使用效能,機關得於契約就維護管理人員之學經歷等作妥適訂定,以提升維護管理品質,增進公共安全。

四、另重申本會108年10月14日工程管字第1080300963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gov.tw/dWu):各機關所屬公共設施,請依規定落實定期維護管理,並將維護管理抽查納入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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