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並延長等標期者,其更正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及公告日之注意事項。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5/01/09~2025/02/09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5/01/09 | 瀏覽人數: 436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100501號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並延長等標期者,其更正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及公告日之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按前開規定,機關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涉及影響廠商權益,其變更或補充應公告予外界知悉,始具有效力。二、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1條及本會99年7月6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099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當日刊登之採購公告及公報,係機關於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所傳輸之資料。據此,機關擬於等標期截止當日(下稱截標日)時限前刊登招標文件補充、變更或等標期展延之公告並對外生效者,至遲須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傳輸其更正公告資訊;倘於截標日始傳輸更正公告,已無法於當日對外公告並生效,且後續更正公告刊登已逾原截標日,將致廠商無法及時得知相關資訊並衍生爭議。三、為避免前述爭議並保障廠商權益,招標機關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並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更正公告者,其更正公告作業至遲應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完成傳輸作業,俾利更正公告於截標日前公開於採購網,並利廠商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