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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Q&A專區-採購業務Q&A

彰化縣政府111年度採購業務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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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統包工程採購,以不訂底價,固定價金決標,監造費是否可包含於內?設計或施工單位如係同一家廠商,機關是否可以自辦監造?

答覆:

統包工程不包含監造(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說明二)。機關自辦監造尚非不可,但機關如無工程專業人員,則不宜自辦監造。


問題二:

學校營養午餐開口契約係採單價決標,但後續擴充以預估總價計算,在縣府調高單價、學生數量下降的情況下,新的預估總價與原條件下之預估總價相當,是否僅能另案發包,不能辦理後續擴充?

答覆:

本案如欲辦理後續擴充,得評估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因互通性必須向原廠商採購)規定要件。


問題三:

如果要辦契約變更,變更項目是否要在簽呈全部敘述?

答覆:

辦理契約變更時,應將第一次變更、第二次變更項目數量、結算數量列出,製作對照表提供機關審核人員核對。
如在履約過程中契約雙方已合意由廠商先行施作,且廠商同意自行吸收部分,於竣工併辦理結算變更時,結算明細表之數量金額應依實際情形填寫,於備註增加金額部分由廠商同意自行吸收,明細表由機關及廠商皆用印。
若增加施作部分沒有列入結算金額,廠商未來可以向機關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甚至發生意外時,更有責任歸屬問題衍生,不建議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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