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本府請求國家賠償,如不服本府拒絕賠償之決定,應如何提起救濟? 瀏覽人數: 52人 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是以,民眾向本府請求國家賠償,如不服本府拒絕賠償之決定,可依上開規定,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