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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Q&A專區-民眾請求國家賠償Q&A

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須提出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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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此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則應載明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註:國家賠償請求書格式,可至本府行政處網站-便民服務-申辦服務-申辦須知-國家賠償項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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