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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Q&A專區-民眾提起訴願Q&A

訴願之管轄機關為何?民眾應向哪一個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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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下:
(一) 依訴願法第4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二)舉例而言,民眾如不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或不服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如警察局、消防局、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局、各地政事務所等)之行政處分,均係向本府提起訴願(經由原處分機關轉送訴願書,或將訴願書直接寄送本府均無不可)。
(三)又民眾如係不服本府之行政處分者(即以府函名義所為之處分),則應視業務性質,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例如:如屬勞工事項,則向勞動部提起訴願;如屬農業事項,則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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