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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Q&A專區-民眾提起訴願Q&A

提起訴願之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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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另依同法第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也可提起訴願。故提起訴願之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且民眾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民眾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
(二)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行政處分,但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通常為2個月)應作為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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