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 瀏覽人數: 111人 一、具備條件: (一)國民小學以上校畢業或具有同等歷。 (二)滿十八歲, 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 人之允許機關方得僱用。 (三)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案尚未結案之情形。二、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三、除前述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四、依據行政院91年7月1日院授人企字第0910025483號函,為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機關 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一律出缺不補,不得新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