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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法律諮詢服務(民眾常見的Q&A)-刑事法律

使用玩具鈔票買東西,應論以「詐欺罪」還是「行使偽造貨幣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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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蝦皮網站購買「千元玩具鈔」一批,這個玩具鈔的紙質摸起來跟真鈔明顯不同,無凹版印文浮凸觸感、無隱藏字、無水印,另外寫魔術印製廠、魔術銀行,一般國人不致於受騙。但某甲認為有機會騙到外國人,於是前往某越南女子乙開的按摩店,接受服務完畢後,趁著現場燈光昏暗,持玩具鈔充作真鈔付款,乙一時未查收下了假鈔,事後才發現受騙報警。

某甲承認有持玩具鈔欺騙某乙的行為,檢察官以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貨幣罪」對甲提起公訴,該罪為3年有期徒刑起跳之重罪,試問甲是否構成本罪?

所謂的「偽造貨幣」須達「可持以冒充真幣行使」之程度,若一般人可輕易識別真偽,即與本罪構成要件不符

刑法第195條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貨幣罪,為5年有期徒刑起跳之罪;而同法第196條的行使偽造、變造貨幣罪,則為3年有期徒刑起跳之罪,其刑度比詐欺罪還是重很多,都屬於重罪。

而本罪之所以刑度如此之重的原因,就是擔憂以假亂真的假鈔、假幣流入市面,除了拿到的錢受有財產上損害之外,也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但如果非真實貨幣的鈔票、硬幣,一般人可以輕易辨識(例如玩具鈔、自行以印表機影印的鈔票影本)並非真鈔時,就沒有必要課予重刑。

*所以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95條、第196條之罪的偽造、變造貨幣,必須與真鈔相似,可持以冒充真幣行使,即一般人不易發現者始足當之。

是以,若一般人視之即可輕易識別真偽,例如旨例的「玩具紙鈔」與「真鈔」形式不相似,質地亦不相同,一般人客觀上一望即知與真鈔並不相似,即與偽造通用紙幣並行使的構成要件未合所以某甲不構成檢察官起訴的行使偽造貨幣罪,但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本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李郁霆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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