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玩具鈔票買東西,應論以「詐欺罪」還是「行使偽造貨幣罪」?(刑事案件) 瀏覽人數: 1314人 某甲在蝦皮網站購買「千元玩具鈔」一批,這個玩具鈔的紙質摸起來跟真鈔明顯不同,無凹版印文浮凸觸感、無隱藏字、無水印,另外寫魔術印製廠、魔術銀行,一般國人不致於受騙。但某甲認為有機會騙到外國人,於是前往某越南女子乙開的按摩店,接受服務完畢後,趁著現場燈光昏暗,持玩具鈔充作真鈔付款,乙一時未查收下了假鈔,事後才發現受騙報警。某甲承認有持玩具鈔欺騙某乙的行為,檢察官以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貨幣罪」對甲提起公訴,該罪為3年有期徒刑起跳之重罪,試問甲是否構成本罪?所謂的「偽造貨幣」須達「可持以冒充真幣行使」之程度,若一般人可輕易識別真偽,即與本罪構成要件不符刑法第195條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貨幣罪,為5年有期徒刑起跳之罪;而同法第196條的行使偽造、變造貨幣罪,則為3年有期徒刑起跳之罪,其刑度比詐欺罪還是重很多,都屬於重罪。而本罪之所以刑度如此之重的原因,就是擔憂以假亂真的假鈔、假幣流入市面,除了拿到的錢受有財產上損害之外,也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但如果非真實貨幣的鈔票、硬幣,一般人可以輕易辨識(例如玩具鈔、自行以印表機影印的鈔票影本)並非真鈔時,就沒有必要課予重刑。*所以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95條、第196條之罪的偽造、變造貨幣,必須與真鈔相似,可持以冒充真幣行使,即一般人不易發現者始足當之。是以,若一般人視之即可輕易識別真偽,例如旨例的「玩具紙鈔」與「真鈔」形式不相似,質地亦不相同,一般人客觀上一望即知與真鈔並不相似,即與偽造通用紙幣並行使的構成要件未合。所以某甲不構成檢察官起訴的行使偽造貨幣罪,但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本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李郁霆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