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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工友權益專區-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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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友除得依其他法規申請留職停薪外,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亦得申請留職停薪:(工友管理要點第7點)
    (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
          侍奉。
    (二)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三)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
          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五)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
          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
    (六)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
          有特殊事由者為限。
二、依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申請者,各機關不得拒絕;其餘各款得由各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三、第一項各款留職停薪期間,除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期間最長至子女、收
    養兒童滿三足歲止外,其餘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工
    友提出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
    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範圍覈實認定。
五、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或社
    會勞動,致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
    事外,經以當年度事假及休假抵充後仍不足者,應予留職停薪,期間
    至羈押、拘役、勞役或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為止。但工友已符合退休條
    件者,得依其意願辦理退休。
六、留職停薪之工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留職停薪無
    確定期間或期間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已消滅者,工友應自原因消滅
    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
    日內通知其復職。
七、工友未依前項規定復職或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於知悉後通知工友
    於十日內復職。工友經機關通知後,逾期仍未復職者,機關得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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