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 瀏覽人數: 488人 一、工友除得依其他法規申請留職停薪外,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亦得申請留職停薪:(工友管理要點第7點) (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 侍奉。 (二)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三)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 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五)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 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 (六)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 有特殊事由者為限。 二、依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申請者,各機關不得拒絕;其餘各款得由各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三、第一項各款留職停薪期間,除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期間最長至子女、收 養兒童滿三足歲止外,其餘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工 友提出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 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範圍覈實認定。 五、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或社 會勞動,致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 事外,經以當年度事假及休假抵充後仍不足者,應予留職停薪,期間 至羈押、拘役、勞役或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為止。但工友已符合退休條 件者,得依其意願辦理退休。 六、留職停薪之工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留職停薪無 確定期間或期間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已消滅者,工友應自原因消滅 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 日內通知其復職。 七、工友未依前項規定復職或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於知悉後通知工友 於十日內復職。工友經機關通知後,逾期仍未復職者,機關得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