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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Q&A專區-民眾提起訴願Q&A

民眾提起訴願,可否申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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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下:
(一)依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依上開規定,民眾提起訴願,可向本府申請陳述意見,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有正當理由者,將通知民眾於指定期日至本府向訴願委員陳述意見,以保障民眾權益。次外,為落實簡政便民,本府亦提供視訊陳述意見的方式,如訴願人不便至本府陳述意見者,可事先向訴願會申請,經訴願會認為有正當理由者,民眾即可於訴願會開會當天就近於各戶政事務所或稅務機關透過網路視訊服務向訴願會陳述意見,減輕往返奔波之勞頓,提升行政救濟便利性,有效保障民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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