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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Q&A專區-民眾提起訴願Q&A

提起訴願之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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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欲提起訴願,應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另外亦可依第59條規定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故訴願人應提出訴願書(訴願書格式可於本府行政處網站-便民服務-申辦服務-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項下下載),載明法定應記載事項(包含訴願人姓名、基本資料、住居所、原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事實及理由、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日期、時間、證據、年月日等,並應附原處分書影本),並於收到行政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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