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與獎懲 瀏覽人數: 558人 一、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機關應予以年終考核;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連續 服務達六個月者,應予以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撥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均准辦理另予考核。考核年資併計依 前項規定辦理。二、各機關應規定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三、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工友年終考核: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 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 餉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 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 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工友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工友考核獎金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四、各機關辦理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規定,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工友管理要點第16-1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