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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工友權益專區-僱用

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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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備條件:

    (一)國民小學以上校畢業或具有同等歷。
    (二)滿十八歲, 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

          人之允許機關方得僱用。
    (三)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二、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三、除前述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四、依據行政院91年7月1日院授人企字第0910025483號函,為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機關

       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一律出缺不補,不得新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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