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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彰化縣政府檔案應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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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填具「彰化縣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書」【詳見下載檔案1

 填寫須知:

1.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2.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份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3.申請人應備證件:

(1)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詳見下載檔案2】;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3)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4.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至彰化縣政府:

(1)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

(2)電話:04-7222151#1036(總收文處)


二、繳費規定及方式:

1.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詳見下載檔案3

2.持「規費繳款書」至臺灣銀行繳款。

3.將「規費繳款書」第二聯及「檔案應用簽收單」【詳見下載檔案4】以親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至彰化縣政府。


三、注意事項:

1.本機關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2.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得予駁回。

3.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各機關(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4.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規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5.應用檔案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情形時,應由申請人(代理人)自負責任。

6.受理單位檢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代理人),請於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處理期限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

7.其他應知事項:

(1)違反第七項規定,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2)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應用本府檔案應以使用本府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之可攜式電腦、輔助閱讀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申請人應備證件

1.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詳見下載檔案2】;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3.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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