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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申辦發還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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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12條

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但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

一、未得標之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三、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七、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政府採購法

第31條第2項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2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填妥之押標金領款單。

三、押標金繳庫收據(黏貼於原繳押標金之公庫送款回單或收入繳款書黏貼單)。

四、如領取方式勾選匯款者,請一併檢附廠商存摺封面影本。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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