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 承辦單位 訴願科 | 電話 (04)7531768、7531769、7531774 | 傳真 (04)7258931 瀏覽人數: 355人 | 處理期限 法定期限3個月,必要時再延長2個月 申辦說明 一、申請程序:於收受原處分機關(鄉鎮市公所或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次日起三十日內郵寄或專送「訴願書」(如下附件),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二、應附證件:(一)原處分書影本。(二)二人以上共同訴願選定代表人之委任書 (未委任代表人者免附)。(三)代理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四)其他證據文件。三、審理期限:三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二個月。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