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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通報調整健勞保投保金額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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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89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14、72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當年2至7薪資調整者,應於當年8月底前通知保險人;當年8月至次年1月薪資調整者,應於次年2

                       月底前通知保險人, 並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投保金額有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申請人應備證件

本府各處約聘僱、臨時約僱、臨時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年度薪資(含加班費給予等)調整,為利配合全民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即時申報調整投保金額,請於事實發生後繕造名冊逐級陳核後逕送庶務科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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