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承辦單位 文書檔案科楊書記 | 電話 04-7531092 | 傳真 04-7267778 瀏覽人數: 160人 申辦說明 為減輕各機關(構)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之人力與時間負荷,並統一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基準,爰參考英國、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作法,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頒「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作為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判定之最低基準,以提升檔案審核作業效率,發揮檔案功能。 申請人應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