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6/01/27~2026/02/27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6/01/27 | 瀏覽人數: 11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50100011號主旨: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屬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一部分,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應將該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摘要修正重點如下:(一)第4點:增訂派駐勞工品德及忠誠查核約定。(二)第5點:增訂派駐勞工常態化查核約定,以配合大陸委員會政策,落實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規定。(三)第6點:增訂不允許陸資廠商參與,且廠商所供應標的,不允許使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及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等相關約定,供機關依個案需要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