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及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函與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5/04/11~2025/05/11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5/04/11 | 瀏覽人數: 6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140000397號主旨:有關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及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函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府114年1月6日府行採字第1130516664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查其立法理由略以:「一、機關辦理採購因範圍廣泛,內容複雜,有因無前例可循或同時有多種不同規格或性能之工法產品可參與競標,致無法訂出客觀正確之底價者;有依其性質,不須訂定底價者,亦有因金額過小,無訂定底價之必要者。......」合先敘明。三、 所詢疑義,茲分別答復如下:(一) 有關來函說明三,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下稱函釋1)所載「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及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函(下稱函釋2)所載「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機關辦理前述後續擴充或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時,因組成前述案件底價之要件諸如條件、價金及工作項目等,均已明訂按原契約約定內容辦理,意即原契約約定已拘束後續採購之底價內容,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底價已無實質上裁量核定之權,係屬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案件」。(二) 有關來函說明四、(一),底價係由機關按採購法第46條規定,考量採購需求並參酌成本、市場行情及過往決標資料而訂定,於決標時機關據以衡酌廠商報價金額;復依本會投標須知範本第六十點(3):「屬勞動派遣:......派遣勞工(......)之薪資(......)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是以,前述案件之總價包含固定金額及訂定底價兩部分,並共同組成整體個案採購金額,其中機關為保障個案勞動派遣人力權益而訂明部分費用採固定金額,已無從比價,自無再令廠商就該部分報價,爰該部分無訂定底價之需要,亦與採購法第47條之要件無涉;至其餘管理費用部分則屬廠商報價範疇,機關仍有針對該部分訂定底價之必要。機關就廠商報價部分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第80條認定有標價偏低情形者,適用「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本會99年11月9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2540號函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三) 有關來函說明四、(二),函釋2之「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係指作為計價依據,至來函所述契約變更案件之新增工程項目,其單價雖依照原有工程項目之單價組成,其本質仍屬新增之工程項目,其價格亦非屬原契約內容,尚非函釋2所稱原有契約工程項目;另函釋2適用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給付之情形,併予說明。(四) 有關來函說明四、(三),含有後續擴充之採購案其以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辦理,並載明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辦理,其後續擴充無須訂底價,理由同說明三(一)。彰化縣政府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發文字號:府行採字第1130516664號主旨:有關貴會94年0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下稱函釋一)及95年0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函(下稱函釋二)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疑義,惠請釋示,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條規定辦理。二、貴會於函釋一說明二:「⋯⋯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函釋二說明:「⋯⋯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合先敘明。三、查上開函釋均未提及以換文方式辦理,是否訂定底價,惟查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與上開函釋相關之選項歸類為不訂底價,與本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適用不相符合,如換文方式非屬本法第47條1項規定,應如何簽辦訂定底價,請貴會釋疑。四、另下列態樣,請貴會一併釋疑:(一)「872人力派遣服務(勞動派遣服務)」採購案,其總價為固定費用及訂有底價兩部分,惟採購網顯示「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之欄位,該固定費用如屬不訂底價則與本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適用不相符合,請明示其依據、簽辦方式及適用「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其標價是否包含固定費用。(二)契約變更案之詳細價目表有新增工程項目,惟該新增工程項目之單價係依原有工程項目之單價組成,請明示該新增工程項目是否屬函釋二說明二所稱之「原有契約工程項目」。(三)含有後續擴充之採購案其以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辦理,並載明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辦理採購。依旨案函釋一之說明二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得否依本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訂底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