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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所載保險期間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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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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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6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023884號

主旨:關於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所載保險期間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3年10月14日員市建字第1130034967號函。

二、旨述範本第13條第(二)款第7目載明「保險期間:自申報開工日起至履約期限屆滿之日加計3個月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有展延履約期限或逾期限履約之情形,訂約廠商均須負責延長保險期間,與驗收合格日是否在保險期間內無涉。故如保險期間未較履約期限(依限履約)或實際竣工日(逾限履約)多3個月,屬未依契約履行之情形,於驗收時發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範本同條第(九)款併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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