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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號及113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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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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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100424號

主旨: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號及113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依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另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4條:「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項:…...(第1項)。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前項規定(第2項)。」爰本會前於98年12月14日函請各機關逾10萬元採購案件應辦理決標公告或彙送決標資料,合先敘明。

二、公告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調高至150萬元,本會為瞭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案件之情形,於113年8月16日重申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仍請依本會前開98年12月14日函辦理。

三、茲為減輕採購人員工作,旨述函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請依採購法第61條、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或依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四、另按採購法第14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規之規定,化整為零分批辦理,請各機關落實內控機制。本會113年5月7日工程企字第11200138971號函送「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gov.tw/b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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