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辦理契約變更,原有項目數量增加,以原契約單價,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9/25~2024/10/25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4/09/25 | 瀏覽人數: 98人 彰化縣政府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發文字號:府行採字第1130296467號主旨:有關辦理契約變更,原有項目數量增加,以原契約單價,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請查照惠復。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條及貴會103年01月06日工程企字第10200455110號函辦理。二、查貴會103年01月06日工程企字第10200455110號函略以:「……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不訂底價,續依第52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74條規定,邀集對於採購標的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廠商報價審核其合理性後再予決標。有關不訂底價之最低標決標程序,併請依政府採購法第5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4條及第75條規定辦理」、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9150號函「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訂」會議紀錄,機關辦理契約變更,如物價指數無明顯波動,原有項目亦未因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者,依會議紀錄主席總結二:「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先予敘明。三、承上,本府於執行採購案契約變更,就原有項目之增加,擬以原單價之執行方式有所疑義。如依本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不訂底價,依據貴會103年01月06日工程企字第10200455110號函是否須依第52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74條規定成立評審委員會審核廠商報價,或得逕依本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不訂底價依原契約單價計價決標。又本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述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得不定底價所指範圍與立法意旨,請貴會釋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018015號主旨:有關貴府所詢政府採購辦理契約變更,原有項目數量增加,以原契約單價,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3年8月2日府行採字第1130296467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查其立法理由略以:「一、機關辦理採購因範圍廣泛,內容複雜,有因無前例可循或同時有多種不同規格或性能之工法產品可參與競標,致無法訂出客觀正確之底價者;有依其性質,不須訂定底價者,亦有因金額過小,無訂定底價之必要者。......」合先敘明。三、承上,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規定不訂底價者,其適用情形例如:機關所辦採購因範圍廣泛、內容複雜,有因無前例可循或同時有多種不同規格或性能之工法、產品可參與競標等情形,致機關無法訂出客觀正確底價;倘個案依該款規定不訂底價,其決標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第75條規定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廠商報價,提出建議之金額。四、所詢疑義,貴府採購個案辦理契約變更,就原有項目數量增加,擬以原契約單價執行乙節,既有原契約單價可作為訂定底價之參據,即難謂無前例可循,而與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立法意旨尚屬有別。至契約原有項目數量變更是否擬循原契約單價訂定底價等執行策略,倘物價指數無明顯波動,原有項目亦未因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者,機關得依原單價訂定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