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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工程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另為減少機關填列資料內容,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請至新路徑彙送決標資料。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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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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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

主旨:重申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另為減少機關填列資料內容,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請至新路徑彙送決標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規之規定,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採購。

二、為瞭解機關是否有化整為零之方式頻繁洽特定廠商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規避法令適用,並為兼顧採購效率,請各機關依旨揭函文,就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自113年9月1日起(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日期)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彙送決標資料(路徑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 > 小額採購 > 小額採購彙送(10-15萬) >新增作業)。如有系統操作疑義,請電洽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電話080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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