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機關辦理採購應提供安全之防護措施,以保障履約同仁安全,如發現廠商對機關人員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請依法依約妥處。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5/14~2024/06/14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4/05/14 | 瀏覽人數: 91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003269號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應提供安全之防護措施,以保障履約同仁安全,如發現廠商對機關人員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請依法依約妥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近來有廠商對機關人員行使暴力之目的與個案工程履約事項有關,而機關未依法依約處理,亦未妥適研擬相關因應作為,致使涉及不法或不當行為(例如廠商從業人員為規避工程延宕恐遭處違約金,而對機關人員涉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廠商,仍得以持續履約個案採購。機關倘無積極作為,機關同仁將無法安心落實履約管理,一般社會通念亦難以接受、容許。二、茲列舉機關得採行之預防措施如下:(一)善用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標機制,避免履約績效不佳及涉及不法行為之廠商成為決標對象:機關辦理採購,請善用採購法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之機制,並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等情形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多元審查廠商履約能力,以避免履約績效不佳及涉不法行為之廠商成為決標對象;本會111年1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6841號函說明五併請查閱。(二)視需要成立廉政平台,研擬強化保障採購人員機制:依法務部111年4月29日訂定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及同年11月25日修正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機關成立採購廉政平臺,可達監督、制衡、查核之目的外,亦可共同研擬強化保障採購人員機制,排除外部勢力不當干預,營造公務員勇於任事之環境;本會111年10月4日工程企字第1110023679號函併請查閱。(三)重要採購決定,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透過充分溝通討論,釐清關鍵問題,避免機關同仁意見對立:機關於履約管理涉廠商權益之採購決定(例如逾期日數認定、違約金金額認定、材料設備送審結果、重要文件之審查等),得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邀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透過充分溝通討論釐清關鍵問題,以集體共識決定為之,以避免機關同仁意見對立,亦可免除機關同仁招致廠商挾怨報復之疑慮,讓其安心落實履約管理。三、機關發現廠商以不法或不當行為危害機關人員者,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茲列舉如下:(一)依權責釐清事實並落實依法妥處,涉刑事法令者,移請檢調廉機關調查,必要時向檢察官建議追加起訴法條:1、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除第6款須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外,餘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機關應及時本權責審認,例如書面通知廠商陳述意見或蒐集必要之資料等,以釐清廠商以不法或不當行為危害機關人員是否與履約事項有關,本會112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函及112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270號函併請查閱。如發現廠商不法或不當行為,有觸犯刑事法令者疑慮者,主辦機關無司法調查權,可移請檢調廉機關調查處理。2、依權責向檢察官建議追加起訴法條:查採購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其立法目的,係為明定強制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不為採購決定或違反其本意之採購決定之處罰,以保護採購相關人員做出正確之決定。如機關認為廠商有前述規定情形,自知悉檢察官之起訴法條未包括前述規定時,得依權責向檢察官建議追加起訴法條之作為,俾使藉不法或不當行為危害機關人員之廠商受該當之懲罰。(二)要求廠商更換不適任之員工,以保障機關履約同仁安全: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二)款已有廠商及分包商員工有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之內容。(三)情節重大者,得依約與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以避免涉不法情事之廠商繼續履行該案:本會契約範本已有機關得與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之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內容,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一)款第13目所稱「違反法令」,係指廠商與採購有關之行為事實有違反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本會111年1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6841號函說明三及四併請查閱(上開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