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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113年度各機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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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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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1001201號

主旨:為訂定113年度各機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請於113年3月20日以前惠示卓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下稱扶助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 查112年度各機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50%[本會 112年5月4日工程企字第1120006685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諒達(悉)]。

三、 考量扶助辦法第4條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其計算基礎應為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始為合理,爰該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包括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巨額採購、依各目的法規規定決標對象僅得為非屬中小企業之特定專業人員者(如建築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非屬中小企業)及辦公室租賃等相關採購]。另考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如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為中小企業,後續擴充亦無法為中小企業,爰該計算基礎一併排除該等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為中小企業之後續擴充採購。

四、 考量近年目標金額比率已逐年提高至50%,爰旨揭113年目標金額比率擬維持不變。貴機關如有不同意見,請依限將意見傳真至本會(02-87897604企劃處連科員),免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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