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為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建議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3/11/29~2023/12/29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3/11/29 | 瀏覽人數: 85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16140號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為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建議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勞動部112年6月19日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如附件)辦理。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另勞動部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連結: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爰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者,得依個案特性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分)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或權重;如投標廠商過去曾經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即得於評選(評分審查)階段納入考量。三、另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貴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請採用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俾於履約階段遇勞務承攬廠商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得依該範本所定「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第三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