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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時,請主動邀請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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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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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100580號

主旨:貴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時,請主動邀請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112年4月13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許委員智傑關切,要求政風、主計參與工程採購,可讓公務員有擔當。

二、108年5月22日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增訂第11條之1規定,明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提供諮詢及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之事項;非上開之採購,機關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事項及提供諮詢之必要者,準用之。

三、為利各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本會依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之授權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其第5條第3項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四、經統計機關主(會)計或政風人員參與巨額工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件數之比率,112年1月至7月有較111年減少之情形。基於主(會)計人員熟悉預算法規,政風人員較能掌握廉政資訊,於採購過程中參與審查,對降低機關採購人員風險及促使其公正辦理採購,均有正面助益,為發揮制度功效,請貴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時,主動邀請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列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並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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