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機關辦理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其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3/09/28~2023/10/28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3/09/28 | 瀏覽人數: 46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100476號主旨:機關辦理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其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112年4月13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趙委員正宇及邱委員顯智口頭質詢事項辦理。二、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以分開辦理為原則,由廠商各司其職,依其職責協助機關督導工程;機關合併辦理者則應整合工作、排除重複項目,並應注意機關工程專業是否足以監督監造工作:(一)機關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服務廠商,於工程施工階段各司其職,分開辦理可充分發揮二者專業: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分別規定之監造及專案管理服務項目相關重點摘述如下,二者各有其職責所在,機關分開辦理委託,可充分發揮其專業能力及人力:1、監造廠商有監督施工廠商確實履約之責任:例如監督施工廠商按圖施作、品質管理及執行安全衛生工作、審查施工廠商品管文件等,以利工程順利執行。2、專案管理廠商有督導工程專案之責任:例如督導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招標、決標及施工履約等各階段之得標廠商確實履約之責任,其中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除須協調整合各工作介面、複核施工廠商品管文件、分析施工進度及提供改善建議外,亦須督導管理監造廠商,以確保施工品管切實受監造廠商持續監管。(二)為減少介面提升效率,採購法規允許機關將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合併招標,惟應整合工作並排除重複項目:技服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依其立法目的,公共工程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合併招標,可減少介面,提升效率,爰機關得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採行此一方式。機關依該規定辦理,應將服務工作予以整合,排除重複部分,專案管理廠商從事監造工作時,其監督、管理監造工作之責須由機關自行負責。(三)機關辦理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應視機關工程專業能力決定是否合併辦理:如機關工程專業能力不足,尚難有效監管專案管理廠商之監造工作,而衍生履約管理問題,致降低工作效率及增加管理介面,反而與上開立法目的有悖。爰機關應注意衡量自身工程專業能力或人力,例如非工程專責機關,為充分發揮專案管理廠商之功能,全程負責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之管理,以減少機關管理介面,其服務範圍當以不含監造服務為原則;如係工程專業之機關,則無前述問題,其有合併辦理專案管理與監造服務之需求者,得視工程特性將二者合併辦理,並自行監督專案管理廠商之監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