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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兼有勞務性質的財物採購之驗收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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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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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15752號

主旨:貴府函詢兼有勞務性質的財物採購之驗收執行疑義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7月3日府行採字第1120257196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1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第1項)。……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第4項)。」次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其得以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者,以該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為限。另就「準用」之涵義,指性質相近可用者即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可用者得免適用,本會88年6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08768號函釋參照(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據洽貴府承辦人獲告,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係個案採購依其性質歸屬為財物採購,惟擬就其中設計之部分先行辦理驗收通過後,再由廠商依該設計之結果提供財物標的。如貴機關擬就財物採購中之設計部辦理部分驗收,且認該設計部分屬勞務之性質,且無法準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查驗設計成果者,始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規定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

四、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查採購法第2條條文說明,就採購之名稱及內涵於財物採購,明訂包括買受、定製、承租之不同性質,爰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3點第(2)款「財物」後段所載:「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係針對採購標的屬財物者再予以細分其性質,所稱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係指兼具購買、租賃、定製兩種以上之情形,而與採購法第7條第4款規定無涉。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行採字第1120257196號

主旨:有關兼有勞務性質的財物採購之驗收執行疑義,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二、如有一採購兼有財物、勞務二種性質,如依本法第7條規定歸屬財物採購,其勞務性質部分之驗收,得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一規定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

三、另貴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3點:「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是專指財物採購兼有購買、租賃、定製兩種以上性質?或是本法第7條:「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如屬本法第7條規定,建議將該選項移至勞務下方,以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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