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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契約價金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辦理契約變更時是否應依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工程範本)第3條所載調整契約單價疑義。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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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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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13065號

主旨:有關工程契約價金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辦理契約變更時是否應依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工程範本)第3條所載調整契約單價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6月1日府城觀工字第1120206017號函。

二、所詢疑義,屬履約事項,應依個案事實及契約約定辦理。

三、茲依本會訂定之工程範本,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工程範本第3條第(三)款契約價金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係適用於機關需求未變更之前提下,廠商依契約圖說施作,而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指契約變更後之累計數量)增減,例如「設計數量計算未準確」之情形。本會90年9月7日(90)工程企字第90033154號函併請查閱(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工程範本第20條第(一)款前段內容係用於機關需求變更,於必要時通知廠商變更契約之程序(含新增項目);後段內容適用於原有項目之變更,致變更之部分廠商依原契約單價施作不合理時,例如物價指數波動,機關得與廠商議定新單價,惟廠商須在一定期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格條件之改變,並無個別數量增減須達30%之限制。本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及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9150號函併請查閱(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綜上,所述「工程執行過程因故須辦理變更設計,致契約原有項目數量有增減」之情形,似屬機關需求變更,而適用工程範本第20條第(一)款,並依本會91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1012359號令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擇適當項次辦理。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城觀工字第1120206017號

主旨:有關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是否應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規定檢討契約單價一事,惠請協助釋疑,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辦理工程採購,依貴會工程契約範本(111.12.22修正)第3條第1款規定,採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工程執行過程因故須辦理變更設計,致契約原有項目數量有增減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查契約第20條第1款規定略以,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

三、另查契約第3條第3款規定略以,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逾30%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四、綜上,工程辦理變更設計,契約原有項目數量有增減之情形時,數量增減部分之單價應依契約第20條規定辦理(變更之部分全數檢討價格),亦或應依契約第3條第3款規定辦理(僅就數量增加或減少逾30%之部分檢討價格),惠請協助釋疑。

五、檢附工程契約範本(111.12.22修正)及案例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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