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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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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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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030081號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據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2月10日產服字第1126000066號函辦理。

二、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查其立法意旨,係順應全球知識經濟經濟之發展及符合世界潮流,爰規範機關辦理第52條第2項所列之勞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另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資服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三、承上,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以採不訂底價之辦理方式為原則,機關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依據,於擇定優勝廠商後,以該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予該廠商,其議價程序不應議減價格,可議定價格以外其他內容。本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有關「準用最有利標」章節、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及100年01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00003454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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