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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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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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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

主旨:修正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壹、緊急採購之特性」,補充說明緊急採購有別於一般採購之特性,於市場需求大於供給,機關無主導權,或需共同分擔風險情形下之契約處理。

二、「參、採購前簽辦作業」之一,增列具體闡述個案之原因事實或情境背景,及透過緊急採購以達採購目的等說明。

三、「伍、準備招標文件」增訂第五點,明列屬賣方市場等採購性質特殊案件,得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政府採購法第63條參照)。

四、「陸、開標(比價或議價)作業」之二明列訂定底價應考量因素、程序及時機不受限制(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參照)。

五、附表及流程圖配合前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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