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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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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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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100149號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廠商,並確實依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邇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保護既有廠商,排擠新進廠商之情形。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機關辦理採購,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平合理對待各投標及履約廠商,不得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情形。另「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倫理準則)第7條第6款亦明定「未公正辦理採購」為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

三、另按採購法第70條及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不得有對不同廠商寬嚴不一之情形。機關遇其人員有違反上開採購法及倫理準則規定者,應依同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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