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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災害發生之重大工程重建工作,機關得採設計與施工同步進行之發包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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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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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100011號

主旨:為加速災害發生之重大工程重建工作,機關得採設計與施工同步進行之發包策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1年11月23日召開「0918震災復原重建第4次專案會議」結論辦理。

二、針對經常性災害:例如豪雨或颱風,機關得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本會101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參照。

三、針對突發性災害:為加速重大工程重建工作,設計與工程同步進行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善用採購法所定緊急採購機制: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修正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已有相關內容。

(二)緊急修復工程之設計與工程同步進行之執行方式:

1、辦理緊急修復統包工程採購: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洽有能力之統包團隊辦理緊急採購。

2、分標同步辦理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工程廠商參與設計之設計施工併行作業: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步洽有能力之設計廠商及工程廠商辦理緊急採購,使工程廠商可參與設計,提供最佳工法之建議,以爭取時效,並於範圍確定後議定價格據以施作。部分設計成果經機關核定,即可先交付工程廠商施作(例如假設工程),採設計及施工併行作業。

四、上開作業方式已成功運用於臺鐵鐵路橋(樂樂溪橋及新秀姑巒溪橋)之修復,並提早完成,爰提供各機關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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