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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請確實依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辦理。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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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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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031918號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請確實依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12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110172613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另勞動部為使機關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並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及自然人承攬人之相關工作權益,已訂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供各機關遵循。

三、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已配合勞動部訂定之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增)訂相關保障勞工權益之約定,爰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應確實使用本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依據勞動部所定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辦理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

四、機關如有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者,請依上開勞動部111年12月29日函說明三,儘速依該部訂定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進行自我檢視,對於個案認定上如有疑義,可逕洽當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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