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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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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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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844號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本會主管之政府採購法規,係中性之採購程序規範,至於採購規格係採購機關依其個案需求列入招標文件,惟就所有機關採購均要遵守之部分,本會列入招標文件範本,協助機關擬訂個案招標文件時避免遺漏。

二、有關無人機的管理機制,行政院已召開數次研商會議,以確保國安、資安及飛安為目標,將加強把關,全面防堵安全破口,避免問題發生。本會參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採購機關之意見,增列無人機專屬條款,分別就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訂定通案性之招標文件條款。

三、另機關如有特殊需求者(例如軍用無人機、群飛展演等高風險或涉及關鍵基礎設施者),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高資安標準妥適訂定。

四、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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