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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基於法規不溯既往原則,111年12月31日以前採購案已刊登招標公告者,採購程序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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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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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91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848號

主旨:「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其修正生效前後法令適用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基於法規不溯既往原則,111年12月31日以前採購案已刊登招標公告者,採購程序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旨揭法令修正生效前後,機關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刊登招標公告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機關於111年12月29日17時30分以後傳輸招標公告,將於112年1月3日以後刊登,已跨越旨揭法令修正生效日,請各機關預為依修正後採購金額級距妥為檢視招標文件,並為應政府採購資訊網站系統更新,請避免於111年12月29日17時30分以後至24時傳輸採購金額100萬元以上未達150萬元之採購案件資訊。另有預先傳輸採購資訊並訂於112年1月1日後方刊登招標公告者,請併同檢視調整。

(二)機關於旨揭法令修正生效前,已刊登招標公告,嗣無法決標,其後續招標於修正生效日後刊登公告,且因旨揭法令修正其採購金額級距有變動者,辦理方式如下:

1、機關依原招標方式續行辦理招標者,得沿用原案號辦理,惟請檢視招標文件,就涉及採購金額級距之內容依修正後規定調整後,再行刊登招標公告。

2、採購金額級距自「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變更為「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其招標方式改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辦理者,機關應修正招標文件,勿沿用原案號辦理公告,至採購金額級距自「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變更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其招標方式改依前開辦法第5條逕洽廠商採購者,機關得免再登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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