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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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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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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82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555號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包括爭議處理小組機制、得依實際施工前一定月份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降低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比率預設值與進度管理配套措施,及刪除品管人員逾期未回訓之罰則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關於修正後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其目的係為藉外部公正人士,協助機關解決爭議,且小組決議,應獲當事人雙方同意而生效力,屬私法自治,爰在建工程,縱契約未有相同內容,機關亦得採用。

四、另範本內之逾期違約金上限比率預設值雖降低,惟機關於廠商有進度落後情形時,應即主動瞭解落後原因並適時予以協助,並善用契約進度管理配套措施,而非消極之僅恃逾期違約金為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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