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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購公告公開於政府電子 採購網但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公告日修正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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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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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808號

主旨: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購公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但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公告日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趙正宇委員111年3月17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事項辦理。

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公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政府採購公報及公告發行辦法第5條第3款定有明文。另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三、準此,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現行做法,其採購公告如於當日17時30分系統截止時間前傳送至採購網站,依上開規定,同日即予公開並自當日起算等標期。倘機關採購公告於星期五或連續假日前最後上班日17時30分前傳送完成,又未妥予考量例假日、休息日亦計入等標期而適度延長等標期,將壓縮廠商知悉採購資訊及備標時間。

四、為保障廠商權益,爰自111年12月26日起,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將以機關傳送採購公告於至採購網站之次一上班日為公告日並起算等標期,以利廠商備標。另旨案修正未生效前,請各機關應合理考量前點之情形,合理訂定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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