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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 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 工程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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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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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60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771號

主旨: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本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本會111年第2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引導國內廠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並表彰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機關辦理評選,請將廠商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如友善家庭措施、友善性別......等)設為評選項目納入評分項目。本會111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10004729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另本會已於網站提供納入CSR之專案管理、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媒體服務等評選配分及權重範例,併請參閱(本會全球資訊網首頁/ 政府採購/ 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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