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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如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 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應由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者,則其投標廠商資格不 應僅限於同條第1項規定之廠商,以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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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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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660號

主旨: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據111年8月24日「2022年全國非政府組織(NGOs)環境會議環保團體代表溝通會議」結論事項辦理。

二、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由機關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三、承上,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如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者,則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僅限於同條第1項規定之廠商,以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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